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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给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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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11 · 2097人看过
导读:失业保险给付期限根据个人累计缴费时间而定,最长可达24个月。具体为:缴费1年内最长12个月,5年内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若期间找到工作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与新期限合并,但总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给几年

一、失业保险给几年

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期限,是依据您在失业之前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个人所缴纳的失业保险金额度来决定的。

具体情况如下:

1.若您的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内,还未达到5年时,此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限期最长可达12个月。

2.当您的累计缴费时间已经达到5年且不到10年时,此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限期最长约为18个月。

3.倘若您的累计缴费时间已经长达10年及以上,那么在这种状况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限期则最长可达24个月。

需要温馨提醒的是,假设您在此期间又获得了新的工作机会并再次面临失业的话,那么也别太担心,这时候您的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计算,您在前一次失业过程中应该领取却没有领取到的那部分失业保险金的限期同样可以与您这次的失业保险金限期进行合并计算。

但是,请注意,无论怎样,您所领取的总的失业保险金限期都不能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随本人关系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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