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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产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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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11 · 2068人看过
导读:房产查封后,买卖契约仍具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仅享有债权而非物权。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封或处分房屋。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也不能为买受方办理过户手续,这是物权变更问题,不影响买卖合约的有效性。
查封房产的法律效力

一、查封房产的法律效力

查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自始具备法律约束力,然而当事人仅享有的是针对该房产权利的债权而非其物权本身。

在司法机关对特定房屋实施查封后,未经相关法院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解封或对该房屋施行其他处分行为。

同样地,在查封措施未得到解除之前,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也无法为准备购买被查封房屋的买受方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这属于物权变更层面的问题,并不会影响到买卖合约本身的有效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查封房产后如何执行

查封房产后应该先将欠款还清,然后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查封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的财产权,应该做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是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该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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