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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证明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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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10 · 2684人看过
导读:在民事诉讼中,除免证事实外,其余事项均须承担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规则基于法律事实理念,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证据证明标准包括这些方面,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与准确。
证据的证明标准有哪些

一、证据的证明标准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所遵循之规律要求所有事项,除非属于无须证据验证的事实范畴,其余皆被赋予举证的责任以证明其实在性。

而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基础正是源自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仅仅局限于法律事实这一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是采用的盖然性规则标准,

在第七十三条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同时第六十三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二、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有:

(1)如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等相关证据;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3)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4)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与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照片、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证据的证明标准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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