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应该怎么量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
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
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
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
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
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
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
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3、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用卡诈骗罪通常是怎么构成的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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