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再犯惯犯的区别有哪些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累犯与惯犯都是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在主观上都必须是故意,但两者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累犯必须是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并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构成;而惯犯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受过刑罚处罚。
其次,累犯一般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而惯犯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所犯之罪均未经处理。
此外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前科和累犯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前科和累犯有以下区别:1、构成不同,只要有过违法犯罪的经历,就算有前科,而累犯,需要犯罪分子前罪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间隔在五年之内;2、量刑标准不同,对于有前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重处罚,而累犯,是属于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成立特别累犯的条件有哪些
特别累犯成立条件如下:
(一)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三)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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