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可不可以撤销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可不可以撤销,但必须经过受让人同意。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第三人可不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可不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一、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不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二、代为清偿的条件如下:
1、依合同的性质,可不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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