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节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土地复耕补偿标准是什么
耕地流失补偿费标准按照实际减产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计算,企业和个人根据每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缴纳相应的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收回原土地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合理建设期限确定补偿期限。其他土地损失的补偿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省土地复垦补偿标准是什么
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至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企业和个人没有能力进行复垦,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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