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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无效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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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403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无效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无效如何认定

一、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无效如何认定

不符合以下条件,则仲裁条款无效:

一、仲裁条款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条件约定了仲裁事项,也就是写明了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

三、仲裁条款中写明了选定哪个仲裁委员会。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一定属于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3、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格式条款。

(6)双方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格式条款。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8)违背公序良俗。

(9)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对于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无效如何认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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