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怎么处理,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处理如下: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
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同时,申请对公司清算的怎么处理
起诉解算公司的同时不能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申请对公司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不依法进行清算的,有关民事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三、公司解散要清算债务,顺序具体是什么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四)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五)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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