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哪些刑事申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哪些刑事申诉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191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哪些刑事申诉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哪些刑事申诉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哪些刑事申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人民检察院对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不起诉。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不起诉: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是哪些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则这个期限为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哪些刑事申诉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网站地图

更多#刑事诉讼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诉讼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诉讼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