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是哪些?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是: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的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是哪些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法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是哪些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主管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绑架的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
(4)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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