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成立的条件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只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不包括简单的交通工具,如马车、自行车、手推车等。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或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本罪;
2.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他们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的行为,破坏了火车等特定对象,但不足以危及交通工具安全运行的,不构成本罪。所谓“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并不要求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倾覆或毁坏的结果,只要对交通工具的破坏达到足以使他们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是犯罪的既遂;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如何的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犯罪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3、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4、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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