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公证吗
有限公司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不需要公证。但是可以公证,公证可以增加合同的证明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此作为维权的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有什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由于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只会使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没有新股东的加入,不会改变公司人合性的基础。因此,对于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除了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外,法律上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会有新的股东进入公司,这必将改变公司原有的人合性基础,因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需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否则违背法律规定程序的,很可能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1)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所指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股东的人数,并非是表决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实行“股东多数决”并不是“资本多数决”,原因仍在于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基础。
(2)其他股东就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进行意思表示。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无论是同意转让的股东,还是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仍是基于人合性的考虑。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要求吗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要求,但是对于发起人的人数有要求,二至二百人。其中要求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可以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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