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通信盗窃判几年刑?
1、利用通信盗窃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被误判为盗窃罪可以在既定的期限内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盗窃案件是否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1、盗窃案件不一定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如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需要赔偿受害者遭受的损失。
盗窃罪的民事赔偿,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判处,可按照被害人经济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来决定赔偿金额。如果犯罪分子既被判处罚金,又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财产不足的,则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构成盗窃罪需要有利用意思吗?
1、构成盗窃罪需要有利用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不成文的主观要素,其与盗窃故意有所不同,能够辅助行为定性,故可自成一体。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解释利用意思时应体现对财物价值的保护。利用意思仍要保留但无需刻意证明,在确认行为人具有排除意思的基础上推定即可。利用意思的本质是享受获取财物所可能带来的各种利益,无论行为人对到手后的财物如何使用,只要该财物能够满足其特定需求,就认为其享受了利益,也就具备了利用意思。
2、缺少排除意思,不构成盗窃罪。
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构成盗窃罪:
(1)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
例如,盗用他人摩托车去购物,在使用完后将车遗弃。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是妨害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程度很严重。
例如,甲明知乙的轿车即将用于妻子临产时及时送往医院,却偷出来外出旅游,打算一周后归还。
乙的妻子临产时因为无法及时送往医院,导致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3)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具有非法利用
3、缺少利用意思,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
(2)不予利用,也不予毁坏,而是单纯隐匿,属于缺少利用意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管是利用通信,还是其他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只要被盗窃的财物价值达到了较大的标准,通常情形下都会被认定为犯了盗窃罪。如果对利用通信盗窃判几年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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