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包给个人后工人受伤怎么办
公司分包给个人后,工人受伤的,由总承包公司与不具备分包资质的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公司转让给别人,员工怎么办
公司转让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场所。公司的法定代表变更、经营地点变更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给予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分公司私刻总公司公章怎么处罚
对于私刻他人公章的行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达到一定情节的,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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