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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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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697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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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法律约束力有什么

依我国法律及有关交易习惯,建设工程招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力,具体体现在:

(一)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二)如果招标人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招标人不再受招标行为的约束:

(1)在招标的有效期内,无任何人响应;

(2)招标工作结束,招标人已选定合格的中标人并与其签订了合同;

(3)招标人终止,如死亡、解散、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决定应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以保证否决所有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招标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三、工程建筑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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