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在诉讼中停止执行吗
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在诉讼中是不停止执行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会不会停止
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是不会停止的。以下几种情况,可由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1.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巨大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法院认为执行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把握证据三性
首先,要保证证据能证明案件是发生了的客观事实,把握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其次要确保证据与案件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把握证据的关联性;最后要保证证据的来源符合法定程序,把握证据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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