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质保金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保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质保金方式的,预留质保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是多久
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为,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十四日内,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发包人没有异议的,就需要返还承包人保证人,如果超过十四天的期限没有返回的,则发包人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则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数额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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