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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退出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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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210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东的退出方式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什么

一、股东的退出方式有什么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在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以及连续五年有分配利润的条件却不分配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等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有什么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隐名股东的责任有什么

隐名股东的责任如下:

一、如果公司成立了隐名股东承担下列责任:

(一)如果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则此时隐名股东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二)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认缴出资的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未成立的,则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这种情况各股东之间,包括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作为企业开办者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股东的退出方式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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