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抚养权协议是有效的吗
婚内抚养权协议一般是有效的。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抚养费偏高协议是否有效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作出的,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
但这并非意味着双方对抚养费作出约定后,抚养费的数额就是一成不变的,应当依双方的收入变化或子女的现实状况而定。
例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突发重大疾病造成收入骤减或子女随着升学及年龄增长所需费用显著增加,此时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主张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再婚变更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的,即丧失抚养权的约定,没有考虑到哪方抚养子女有利其成长的实际情况,限制了应该抚养子女一方的再婚自由,该约定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要从谁抚养子女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更为有利的前提出发予以考虑。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设定的前提是一方再婚,与现行法律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设定的原则相违背,也无任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再婚就不能抚养孩子,即使双方有约定,也要从法律规定的原则出发审查此约定是否合乎立法本意。因此,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法院还是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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