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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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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801人看过
导读: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一、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诉讼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经复议程序后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有什么

行政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有: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需要准备的材料是什么

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

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有关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

3.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

4.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5.有关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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