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的同时是不是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律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合同是因为违约解除的,当然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单方解除合同是不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单方解除合同不一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出现,或者出现法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后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不是因为上述情况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则需要承担以违约责任,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是不是能要求赔偿
因货品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朱主张权利是有时效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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