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遗嘱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遗嘱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遗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遗嘱;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遗嘱;法律其他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什么样的遗嘱无效什么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无效共有四种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方式有什么
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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