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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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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982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效力吗问题带来帮助。
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效力吗

一、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效力吗

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定生效条件主要有: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其他法定生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出卖人冒充权属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出卖人冒充权属人且没有得到权属人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有效合同必须具备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因为效力待定合同属于当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有哪些相关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返还房屋。过错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赔偿,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效力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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