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欠债,法院是否能够强行拍卖
一方欠债法院会执行共同财产中属于欠债人的份额。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
我国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二、婚后父母赠与夫妻一方的房产是否是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赠与夫妻一方的房产,并登记夫妻一方名下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指明或者共同财产界定不明,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房时,双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购房款全部是个人出资的,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配偶一方的名字或者说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婚后买房,无论是写夫妻双方的名字或者一方的名字,在正常情况下都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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