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债务能够抵消的情形有什么
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能够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能够抵销。
二、具备债务法定抵消的条件有什么
债务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二)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是指混同,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
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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