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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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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2068人看过
导读: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实际上就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其既遂的处罚: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具体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可以阅读下文了解。
一般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

一、一般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既遂是怎么处罚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罪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它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且在客观方面,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买、倒卖的行为表现,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处。

关键在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所以,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行为均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罪的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四、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

一般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国家对于重点保护的物品,公民或者单位是不得走私处理的,对于构成了上述违法的事实的,或者走私的相关物品达到了犯罪的标准的,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相关情况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罚。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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