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是否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这是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实质上增加了新的债务人,且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通常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增强了偿债能力。
一般而言,债务加入对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是有利的。因此,债务加入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只需债权人不明确表示反对即可。
第三人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是构成债务加入的基本要件。债务加入自第三人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时成立。
通常,债务加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第三人出具承诺书,另一种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人移交保证金等形式作担保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债务人移交保证金等形式作担保可以优先受偿。
金钱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要签订质押合同,有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
二是要对质押物的金钱进行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保证金可以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是否能选择向其中一方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放弃对其中一方的追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也可以向其中的任意一方主张债权。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全部债务由一方承担;
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因为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承担还款义务的一方事后有权利向对方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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