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死刑后从判刑到枪毙要多久?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死刑需要经过最高院的复核,但是最高院对死刑复核的时间不受限制,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法院会在7天内交付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死刑执行流程有哪些?
1、由最高院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的人民法院需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监督;
3、指挥执行的人员,需要对罪犯验明正身,并且讯问有无遗言或者信札;
4、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
5、执行死刑后,在场的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6、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三、刑事案件中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条件不同。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等;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程序不同。
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刑罚不同。
死刑通常是被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而死缓通常要缓期执行,如果在缓刑期间有立功表现是不被执行死刑等情况。
五、死刑犯享有哪些权利?
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虽然犯因为做出了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否定评价和谴责。但死刑犯在未被执行死刑前仍然具有做人的尊严,任何歧视、嘲弄、侮辱、谩骂、体罚、殴打死刑犯的行为都是有悖于此的。
2、申诉权、控告检举权、立功权。申诉权是指死刑犯认为案件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有权提出申诉。
3、遗产继承和遗产处理权。死刑犯因其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被判处死刑,但他的继承权利却并没有因之消灭。并且死刑犯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有处分权,他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遗嘱,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
4、会见亲友权。会见亲友权是指死刑犯在临刑前与其亲友相见的权利。“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大多数罪犯在临刑前都有悔改之意,悔对父母、子女、悔对亲友。
5 、尸体、器官处分权。
6 、生活保障权。生活保障权是指死刑犯在执行前的拘禁日子里,其吃、住、穿等基本的生活权利要受保障。不能因为死刑犯反正要失去生命而给予人道的待遇。
7、被执行人道待遇权。死刑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死刑犯予以处决的行为。
综上所诉,判处死刑后从判刑到枪毙要多久的这个问题是不确定的,并且执行死刑的方式也不是只有枪毙这一种,死刑执行的过程也不会公开。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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