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犯猥亵罪可以出国吗?
1、涉嫌犯猥亵罪不一定可以出国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2、被猥亵没有证据,也可以报警处理。
如果被猥亵自己拿不出证据可以报警让警方帮助调查证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察觉到了猥亵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被猥亵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第一时间将嫌疑人缉拿作案。
二、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和猥亵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以及侵害的客体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猥亵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1)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2)猥亵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欲望,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猥亵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猥亵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当以强奸罪依法定罪处罚。
5、刑罚也不同
强奸罪最高判处死刑,猥亵罪最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1、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
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2、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猥亵案件等的刑事案件若是已经被立案侦查,那么侦查期间是不能出国的。如果擅自出国可能会加重自己即将受到的处罚。对涉嫌犯猥亵罪可以出国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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