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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假冒品牌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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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4394人看过
导读:销售者涉嫌售卖假冒产品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销售者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商标所使用的工具;销售者获得的违法收入达到五万元的,相关部门可以对销售者除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若对假冒品牌的处罚标准有疑问的,参考下文内容解惑。
售卖假冒品牌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售卖假冒品牌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二、假冒产品应当如何认定?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假冒产品诉讼流程有哪些?

1、起诉:向管辖法院立案递交起诉状

2、立案: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将给予立案并会通知事主7日内或者当场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正式立案。

3、答辩:案件受理后法院5日内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4、证据交换:在正式开庭可进行证据交换,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

5、开庭审理:在法院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根据侵权证据就侵权事实、侵权损失进行举证、辩论,法院最后根据庭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裁决。

6、裁决:合议庭作出裁决后,事主对合议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判决不服的,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因此,假冒产品的处罚标准从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作为开始,直到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作为结束,这就是对假冒品牌的处罚标准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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