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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无效是由于如何的原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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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239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合并无效是由于如何的原因导致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合并无效是由于如何的原因导致的

一、公司合并无效是由于如何的原因导致的

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如下:

一、公司合并的决议没有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合并没有经主管机关批准。

三、公司合同后对于合并前公司的债务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为:如果公司需要减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且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所谓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减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资本过多。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二、公司严重亏损。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公司合并无效是由于如何的原因导致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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