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想要通过不当手段得到他人财产的,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密码,窃取该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并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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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认定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此时自然就不会涉及到判刑的问题,除非是符合入罪标准,认定构成了犯罪,那么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信用卡应当做扩大解释,像那种借记卡,虽然不具有透支功能,但是也属于这里的信用卡。以上就是律图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三、诈骗罪是怎样认定的
一般欺诈行为符合下列构成要件的,主要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一些犯罪活动使用一些欺诈手段,甚至谋取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
3、诈骗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表现,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诈骗采取的是一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从而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行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后,就要依法追究诈骗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的数额达到3000元的,就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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