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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骚扰属于什么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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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9153人看过
导读:电话骚扰他人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但是因为没有违反刑法不构成犯罪,依法属于治安管理的范围,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电话骚扰属于什么犯罪行为,若有不明白之处,可以阅读本文。
电话骚扰属于什么犯罪行为

一、电话骚扰属于什么犯罪行为

一般不属于犯罪,骚扰电话属于违法行为。其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可以对骚扰者处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被电话骚扰怎么办

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2、通过电话骚扰可能涉嫌电信诈骗敲诈勒索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收集并记录对方的电话号码,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3、对于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话骚扰,特别是电信、金融、医疗、教育、物业、物流、交付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让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三、电话骚扰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如何界定“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侵犯个人信息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是什么

本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也近似。但是,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有明显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邮电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虽然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便利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的邮电工作人员,通常主要是邮电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公民。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电报或其他邮递物资。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信件。

3、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既包括邮电的部门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也包括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后者则仅包括公民权利。

电话骚扰属于什么犯罪行为,一般不属于犯罪。打骚扰电话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影响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对骚扰者处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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