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必须是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当时能够完成犯罪,是认定自动性的基本前提。中止犯罪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愿不将犯罪进行到底的,这是认定自动性的前提。只要行为人自己认为确有条件、有能力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或者从客观上看根本无法完成犯罪的,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
犯罪未遂是否
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当然也已经严重违法,准确的来说,犯罪未遂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不过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要比犯罪既遂轻一些,因为犯罪未遂具有的鲜明特征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是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相反的情况是,如果在一般人看来,或者客观上是完全可以完成犯罪,但是,行为人却自认为存在客观障碍、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实施的,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弃犯罪,这是自动性特征的实质内容。如果停止犯罪活动不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物质或心理障碍,犯意发生动摇而停止犯罪活动,则是被迫停止,而不是自动放弃犯罪意志的犯罪中止。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为犯罪中断。中断犯罪是被迫的,不是出于行为人主观意志而放弃犯罪,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并停止犯罪的,这是自动性的实质。
对于犯罪中止来讲,法律上唯一的要求就是放弃犯罪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做出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胆小,也有可能是出于对法律制度的敬畏,只要不是因为他人的介入才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就都应该认定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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