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期满被辞退不一定有补偿
具体是否可以得到补偿,与职员在医疗期满后是否向单位提出了请假请求、请假理由是否合理等有关。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从事原工作事宜,还是从事用人单位新的工作安排,其前提均为劳动者有一个到岗上班的身体条件,如劳动者不具备该条件却要强行到岗上班,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符,也不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故此若是医疗期到期后职员又向公司提交了病假单,要求继续休病假,且经过核实发现职员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新安排的工作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之下,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则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所谓医疗期是劳动者受伤后依法享有的,停止工作、接受医院治疗的时间周期。
单位不与职员签署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需要向职员支付双倍薪资。单位若因没有与职员签署劳动合同而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故此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职员受了工伤后,所有工伤赔偿金都应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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