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前提条件;
2、构成赌博罪必须符合三种情况之一: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
值得注意的是,“聚众赌博”有特定的含义,并非所有的“聚众”赌博都属于此类。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聚众赌博”的情形主要有: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此外,关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应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不构成赌博罪。这无疑是对于近年来新兴的网络赌博的一个严重打击,也是立法跟上时代发展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有赌博行为并不一定就是构成赌博罪,如果不入罪,也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是值得提倡的。由此,我国有相应地行政法规与之衔接。赌博行为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往往会进行行政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以盈利为目的参与或者组织赌博的行为的在日常的生活行为当中是一种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因为这种赌博的行为将会对社会的自然环境以及他人的财产安全都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此参与赌博的当事人都会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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