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猎捕、杀害国家重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列举了258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中一级保护野生动物96种,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62种。捕杀《名录》以外的野生动物,不成立本罪。如果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如果未取得特许猎捕证而进行捕杀,或者虽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或者方式而捕杀的,均构成本罪。
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捕猎、杀害国家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会判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濒危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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