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条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包含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两方面。犯罪对象是动产,主要是指处于运输、保管和储存过程中的公私财物。
(二)客观条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聚众”,指的是聚集多人,少则数人,也有可能是十几人、几十人,甚至更多,主要强调的是“聚众性”。
“哄抢”,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带领下公然夺取公私财物。
此外,要构成本罪,还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要求。
(三)主体条件
本罪的主体仅为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也就是说刑法仅仅处罚在聚众哄抢中发挥这两种作用的行为人,一般的参加者不予刑事追责。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四)主观条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体现为直接故意,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参加聚众哄抢目的是夺取财物据为己有,具有明知且故意的犯罪心态。
聚众哄抢罪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而聚众“打砸抢”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构成聚众哄抢罪既遂怎样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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