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房产可能不算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房产是夫妻个人的婚前财产的,算夫妻个人财产;房产是婚后共同生活时购买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另外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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