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留的胎儿份额的处理:
(1)如果胎儿出生时立即死亡或者在母亲怀孕时就夭折的,则该保留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再分割。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婴儿死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的处理: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该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死亡的,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是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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