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变更为刑事拘留一般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擅自与他人会面或者通信、或者是擅自离开了监视居住所在地,也可能是办案机关认为案情的需要,应当对正在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逮捕后经下列流程才能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可以由其本人或其亲属向办案单位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
2、由办案机关决定是否予以取保候审,决定取保的,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交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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