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以及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与之相对的是委托代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务已经抵销,债务已经履行,债务债权都归于一人等,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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