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彩礼 > 婚前给女方的财物能否认作彩礼

婚前给女方的财物能否认作彩礼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083人看过
导读: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婚前给女方的财物能否认作彩礼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婚前给女方的财物能否认作彩礼

婚前给女方的财物如果是按照当地风俗,为与对方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可以认作彩礼。如果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性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聘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聘礼原则上是不需要返还的,只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剩下两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彩礼的数额应当由双方约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婚前给女方的财物能否认作彩礼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网站地图

更多#彩礼相关

加载更多
遇到彩礼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