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要冷静一个月。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双方仍要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超过三十日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协议离婚需要有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先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会告知双方等三十天之后再去领取离婚证。三十天之内有任意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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