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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搜查前,应作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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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279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人民检察院在搜查前,应作哪些工作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人民检察院在搜查前,应作哪些工作

人民检察院在搜查之前需要做的工作包括取得检察长的批准等,在搜查的时候,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执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

执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三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检察长批准,检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做的工作有: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人民检察院在搜查前,应作哪些工作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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