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包括这样的意思: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构成条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4)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刑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情况及现实处以无上限的罚款及政治权利剥夺。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综上所述,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就是在一些领导人明知道存在危险并且在没有任何的保证下以一些威胁的方式强迫工人去干活,还导致了发生一些重大事故意外;当然这个罪是会有一定的刑罚的,它的立案标准和构成条件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大家也可以多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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