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退市条件所实施的最新规定明确列举如下:倘若上市公司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做出决定停止该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
1. 的规定,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权分布等关键因素已经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上市的基本要求,并且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
2.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其财务状况,或是制作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种行为给社会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和后果;
3. 经过调查核实,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其严重程度已经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容忍度;
4. 规定,如果公司在过去的三年内连续出现亏损,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扭亏为盈;
5.
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勒令停业整顿或者被宣布破产。而对于那些在过去三年内连续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它们的股票将会被暂时停止上市交易,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这些公司的股票将被永久停止上市交易:
1.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后,公司仍然没有公布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报;
2.
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公布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报,但是在公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交恢复上市的申请,或者虽然提交了申请,但是证券交易所没有给予受理;
3. 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后,经过严格审查,认为该公司并不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
4. 公司的股票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做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5. 公司的股票在恢复上市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后,仍然没有公布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全年报;
6.
公司的股票在恢复上市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公布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全年报,但是公司再次出现了亏损。除了原有的股票面值低于一元的退市标准之外,还增加了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的“市值退市”标准。这一标准的引入,旨在防止某些公司通过合并股份等手段,将股价较低的股票转化为股价较高的股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停止其股票的上市交易:
(一)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关键因素已经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上市的基本要求,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之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
(二)公司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其财务状况,或是制作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且拒绝承认错误并进行改正;
(三)公司在过去的三年内连续出现亏损,并且在接下来的一个年度内未能实现扭亏为盈;
(四)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勒令停业整顿或者被宣布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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