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六个月;
2、赔偿给死者亲属的抚恤金按照死者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赔付。死者配偶按照职工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进行赔付,其他近亲属按照百分之三十进行赔付;
3、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进行赔付。
一、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1、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当事人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3、当事人在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当事人在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当事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到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二、工伤死亡认定材料如下:
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3、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
4、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
5、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
6、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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