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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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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3962人看过
导读:黑龙江省农村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黑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多少,当然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在黑龙江,拆迁农村房屋的土地补偿费,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黑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多少?

一、黑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多少?

黑龙江省农村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收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收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收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收鱼池,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收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耕地,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收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收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收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非法征收土地去哪里告?

1、发现政府非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举报,或者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

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2、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依法治理违法违规征地行为。

确保依法征地、和谐征地,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严格文明执法,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相关恶性事件。

三、国家可以强制征收土地吗?

1、国家可以强制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本来就是带有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并不是无任何约束的强制,而是法律下的强制,必须依法履行规定的法律程序,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农民就必须交出土地。

2、合法征地的补偿,当然是很少的,也土地出让的价格相比,差距很大,这一点也体现出了征地的强制性。

合法征地的补偿标准,由当地市县政府制定,当然,省政府一般应制定一个控制线。合法征地的,当地市县政府和国土局应当依法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明示补偿安置标准,农民也正是通过这两个公告才得知土地被征用以及补偿安置标准的。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基本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

黑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多少,需要结合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标准在制定之后,需要进行公布。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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